公证效力主要有以下三种:
证据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公证事项,经公证机关审查确认为真实、合法、就取得了可靠地证据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就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对承担义务者起着约束作用,承担义务者必须认真严格的履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及登记部门应当将公证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事实和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机关对贷(借)款合同等债权文书可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有偿还能力而到期不依约履行义务,公证机关对这样的债权文书审查确实以后,可以出具强制执行的证明,债权人可以持原公证书及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经过公证证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事项,只有办理了公证才有法律效力,否侧该事项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