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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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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南

如何办理遗嘱公证

2017-07-15 09:50:19   浏览量:

特别提示:

★以下所列材料清单仅供参考,具体要视案情和公证员要求为准。

★无特别说明的,所列的证明材料均应提交原件和相应份数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完整、清晰,与原件相符(如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申办遗嘱公证,立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 立遗嘱人要求撤销、变更原公证遗嘱或重新再立公证遗嘱的,应该按相应公证程序办理,并退回全部遗嘱公证书原件。

★ 证明材料准备齐全后,需要与公证员预约时间办理。

★ 两个以上的立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的,应当分别设立遗嘱。

 

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①国内人士提交身份证、户口簿;

    ②外国人提交护照;

    ③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身份证;

    ④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身份证。

、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权利凭证;如房产证、存折、存单、股票、股权持有证明等;

三、遗嘱处分的财产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均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并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四、遗嘱人行为能力不易判定的(如年龄过大、身患重病等),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精神状况诊断证明;

五、立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应当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档案底册等。

六、立遗嘱人亲自手写并签名的遗嘱文本原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提供的遗嘱内容有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承办公证员有权要求当事人补正或修改)。(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现住址;(2)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现住址及其与遗嘱人的关系;(3)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是否设定抵押等);(4)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5)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现住址;(6)遗嘱订立的日期及遗嘱人的签名。

七、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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