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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南

如何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2017-07-15 09:50:54   浏览量:

特别提示:

★以下所列材料清单仅供参考,具体要视案情和公证员要求为准。

★无特别说明的,所列的证明材料均应提交原件和相应份数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完整、清晰,与原件相符(如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

★申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夫妻双方应当共同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在公证员面前签名,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公证后要求撤销或变更财产约定的,必须由协议双方共同申请。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夫妻双方的共同申请,依法对他们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的归属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

    ①国内人士提交身份证、户口簿;

    ②外国人提交护照;

    ③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身份证;

    ④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身份证;

    ⑤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均应为年检有效期内)、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单位公章。

二、结婚证或者其他有效婚姻证明;

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文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提供的协议文本内容有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承办公证员有权要求当事人补正或修改)。

    ①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地、身份证件号码、结婚日期等基本情况;

    ②所涉及的财产。对具体财产进行约定的,应当列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③根据《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4条、第5条规定所约定的具体内容。

四、所涉及记名财产的权属凭证原件(如房产证);

五、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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